简单来说就是:
王某文行为不构成犯罪,检察院出来端了锅。
检方这种时候扛住舆论压力,站出来给定论,可以说相当有魄力,岛几乎已经看到微博无数人会质疑检方结果,质疑是资本出手干预公平与正义了。
但岛还是相信并支持检方的决定!
首先目前的调查结果,是检方走访收集大量证据,穿透各位当事人叙事迷雾得出的,如果不是铁证如山,或者疑罪从无,检方不会站出来为嫌疑人发声负责。
其次,岛作为一个曾常与公安,司法部门打交道的人来看,济南公安目前的操作富含舆论智商,其实从流程上讲,行政处罚是可以不走检方程序直接进入实际执行阶段的。
然而,公安却坚持要把案子移送到检方再走一圈,再由检方审核作出不批准逮捕,之后转行政拘留,这相当于给调查结果上了双保险。
当然也变相缓解了公安部门身上的压力。
至于很多人关心的,此结果算不算反转?
我认为不是。
无论是刑事犯罪和行政处罚,都是在相关部门已认定嫌疑人具有违法情节之后,才做出的决定,拿王某文案举例,检方已认为其属于违法,但还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。
罪与罚,一字之差,性质大不相同。
对王某文只有行政处罚拘留,却没有刑事犯罪追究,这就足以说明当晚王某文实施了猥亵行为,但没有证据表明他是“强制性”猥亵。
是否存在强制性?这是刑法定罪的关键!
目前针对猥亵”的强制程度,主要是从两个方便定性,一是从猥亵过程中强制的方式、程度定性,比如是否使用暴力、胁迫等较高程度的强制手段。
二是猥亵行为造成的后果是否严重,比如有的猥亵行为本身比较轻微,但造成被害人自杀等严重后果。
换句话说:王某文存在猥亵,但不构成犯罪!
那么,阿里女员工小作文属不属于诬告?
由于目前警方,检方提供的信息十分有限,仅仅能够认定王某文的猥亵情节,但在阿里女员工周某的小作文中,却充斥着大量强制猥亵的描述。
所以岛决定引入第三方陈述细节,即王某文妻子的自述:
《我丈夫有错无罪!》
1)据王某文妻子反馈,周某在出租车上主动搂抱、乱摸、亲吻王某文,属于强制猥亵男性。
王某文是和华联陈某丽共同搭乘出租车送周某回酒店,王某和周某坐在后座,陈某丽在副驾驶,路上周某借酒劲搂抱我丈夫,摸他胸、全身甚至下体,并强吻王某,在脖子左侧留下了明显的吻痕,俗称草莓印,5天之后才消下去。
王某文则表示拒绝:XX,别这样,别这样!
事后“吻痕”情节得到了陈某丽、阿里同事胡某敏的证实,而王某文妻子据此认定女方周某的行为强制猥亵!
2)当晚周某是否真的属于醉酒无意识?
王某文的妻子认为不是,如果周某酒醉到没有意识的程度,怎么可能给胡某敏等人发微信、发视频?怎么可能接王某文的电话?
甚至还拉住进入房间的王某文,进行挑逗?
对此,王某文妻子表示,希望警方能够调取周某的手机,看她除了给胡某敏、胡某鹏发微信、发视频之外,还给哪些人发了发过微信、打过电话。
这些证据都可以表明周某当晚意识是否清醒。
3)周某酒量极好,是同事中间公认的。
据王某文妻子陈述,周某的酒量并不差,当晚仅喝350ml的低度酒,并且已经吐掉的情况下,是难以醉到失去行动能力的。
并且周某进入酒店后,打电话、发消息的对象之明确,时间拿捏之准确,第二天主动联系张某的行为之诡异,与自己在网上杜撰的人设之差异,充分表明其事后所写小作文中内容严重失实,甚至有明显的恶劣意图。
以上三点,是王某文妻子8.23日提出的质疑!
放在之前,由于谁也不能保证王某文妻子所说是否属实,我看到后也不敢乱发,只能默默等待警方调查取证,司法机关予以明察。
然而,结合昨天晚上检方给出的结果,基本可以认定:
女方所写小作文中的部分情节属于诬告,王某文则可在行政处罚期满后,向周某提出民事诉讼,理由是名誉侵害。
我知道我说这种话会让很多人失望。
但这就是依法治国必由之路。
原本国家制定法律,是为了保护女性合法权益不受侵犯,可是从去年开始,部分别有居心的女性却想利用法律这柄尚方宝剑来先斩后奏,借刀杀人。
然而这一次,济南检方坚定捍卫了法律的尊严:
它既不是“凶器”,也不会被“按闹分配”所绑架。
可王某文还是败了,即便是无罪释放,也会落得个声败名裂,社会性死亡的结果,丢了工作,失了名节,在看守所吃了一个月的白菜汤,留下一生的心理阴影。
反观周女士到目前为止,仍然是一副受害者的角色,在阿里上着班,领着工资,拿着五险一金,马上中秋节,又可以领月饼了。
从这个角度来说,周某是胜利的,她的胜利,是建立在消耗了大量社会资源、消耗了司法部门公信力、踩烂了其他合法维权女性的道路的基础上的。
所以,这场闹剧,周某必须付出代价。
纵观整个事件发展,我还是十分欣慰的。
这证明我们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,已经初步实现从“以侦查为中心”到“以审判为中心”的转变。
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和人民公安,三大机关办理刑事案件,分工负责,互相配合,互相制约,保证准确、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,正确应用法律,惩罚犯罪分子,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。
只不过广大人民群众,可能还要很长时间,才能接受“疑罪从无”,才能接受“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,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”的新理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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